- 上一篇 >2006年4月19日,某树脂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量用有机溶剂甲苯,人工操作,没有通风设施。员工方某发生疑似急性甲苯中毒,4月20日经诊断为“轻度甲苯中毒”。经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发现,该公司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职业危害因素,未组织操作人员上岗前、在岗期间、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,未设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;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;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;未设立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。根据上述事实,请判断,订立劳动合同时,企业可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部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、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应如实告知劳动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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